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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发表时间]:2022-0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确保用印安全,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印信管理办法》(北航党政办字〔2021〕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院印章:党委印章、行政印章;

(二)学院主要领导签名章:党委书记签名章,院长签名章;

(三)学院业务专用章:教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学院印章刻制,须提交申请并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经学院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按照刻制印章的有关规定确定需刻制的印章规格、式样和质料等内容,持证明信函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除学院教务专用章外,原则上,学院下设部门或各类业务不单独刻制印章。

第四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学校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后方可使用,未备案的印章不得使用。

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并、印章磨损等原因刻制新章,须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并提交申请,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方可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并、印章损毁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须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废止印章,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向学校党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学院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

第八条 学院印章因上级机关要求或业务需要对外使用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报分管校领导书面授权,在党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学院负责人为印章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重视印章管理工作,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审批程序,确保用印安全。

学院须指定政治可靠,组织性、纪律性强的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如更换印章管理员,须及时书面报告党政办公室。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严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印程序用印。未经学院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申请用印人员必须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向分管领导说明用印事由,凭分管领导签字、批示等依据材料,向印章管理员申请用印。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照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检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用印程序的情况,印章管理员需拒绝用印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所有用印须有登记,包括用印日期、印章种类、用印数量、主要用途、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同时留存学院印章的印模册,以备查考。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印章不使用时需保存于保险柜。如有丢失要立即向学院负责人及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地点,如因特殊原因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的场所使用印章,必须经学院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付他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用印;

(二)印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

(三)伪造、变造、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的;

(四)弄虚作假骗用印章的;

(五)印章应交回而未交回的;

(六)随意授权,违反用章审批权限授权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