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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师德失范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2-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有效预防和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师德失范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试行)》(北航党教工字〔2019〕4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和非在编劳动关系人员,以及以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进修教师及访问学者等,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预防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重视教育督导,加强示范引领,严格制度规定,激发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培育高尚道德情操,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提高师德践行能力。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院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谈心谈话、批评教育及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院建立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育预防机制。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入职推荐和外调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教师招聘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评估工作,结合候选人自评情况,全面考察候选人的思想政治和师德情况,有适用师德“一票否决”情形的,一律不予引进。

第七条 创新教育内容和方式,精心设计师德教育载体,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学术规范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积极组织师德教育培训活动,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第九条 对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并有效引导,充分利用督查巡察、调研访谈、年终考核、民主评议、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学生评教评学等工作,及时发现有师德失范倾向的“苗头性”问题,由学院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委派专人通过谈话、座谈等形式及时提醒、防微杜渐,体现对教师的关心和帮扶。

第十条 全体教师应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师德发展目标,通过自主学习、自我改进,将师德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要弘扬重内省、重慎独的优良传统,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三章 发现、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学院密切关注舆论反映的师德失范问题,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或收到投诉举报后,将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并进行初步了解。了解过程中,要主动与相关当事人沟通,听取意见,了解诉求。

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属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学院领导小组负责人与被处理人进行谈心谈话、约谈问询、批评教育,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应予以受理的,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四章 认定、复核与处理

第十二条 调查发现被调查人有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确定师德“一票否决”的适用: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体罚侮辱、要挟威胁、打击报复学生,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自行或指使他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或诬告陷害他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上级文件规定的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查通过调查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委员会直接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委员会应将审查报告及调查报告提交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在得知认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复核申请,提供新证据。认定作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院领导小组给予被处理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认为被处理人的师德失范行为还需适用师德“一票否决”的,或经领导小组调查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处理作出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处理作出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被处理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被处理人不因提出复议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的撤销、变更和解除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被处理人在被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学院可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提前解除处理的书面建议,由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