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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所属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2-02-25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所属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院所属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是指院长助理,学院所属教研部等单位以及党政办公室、党支部、工会的负责人。

所列范围中经选举或由学校任免的,其选举和任免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执行。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院所属管理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党委负责选拔任用所属管理干部,发挥领导把关作用。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纪检委员等组成的学院干部工作小组,对人选进行充分酝酿。

第四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岗位的设置及调整应当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符合学院改革发展实际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院长助理一般不超过3名。

第五条 选拔任用学院所属管理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人员,注重让优秀年轻骨干在学院所属管理干部岗位上历练。

第六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综合素质较高,坚持“立德树人”,主动服务师生,较为熟悉高等教育和本单位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

(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担当作为、注重实干,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素养;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师德师风,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群众威信;

(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大局观念,能够团结同志;

(六)身体健康;

(七)任党内职务,须是中共党员,并符合党章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学院党委深化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各方面情况,对岗位和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选拔任用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八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选拔任用,一般按照调研推荐和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前公示、正式任职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调研推荐和考察。一般由学院干部工作小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岗位匹配度、人选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组织考察。

调研推荐时,如果人选意向不易集中,可开展院内竞争比选。竞争比选时,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政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

7.其他不宜作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二)组织考察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须书面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意见。

(三)组织考察由学院干部工作小组指派专人负责,谈话及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

1.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考察对象工作分管领导及学院纪检委员;

2.考察对象所在教研部负责同志及党支部书记;

3.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条 讨论决定。由学院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一)讨论决定学院所属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学院党委书记最后表态。

(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学院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调研推荐和考察的;

2.征求拟任人选党支部和学院纪检委员意见未回复的或回复不适宜任职的;

3.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4.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5.学院干部工作小组成员之间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四)院长助理、教研部主任等需要报学校党委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任职前公示。对于提任的,在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任职。

第十二条 正式任职。学院党委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并由学院党政领导与新任人员进行任职谈话。

第十三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任职时间计算,由学院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学院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任职及选拔任用实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者教研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学院党委会会议、干部工作小组会讨论人员任免、组织考察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十六条 学院所属管理干部选拔任用,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组织人事纪律,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及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指导。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