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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表时间]:2021-04-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学业奖学金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根据北航研字〔2019〕11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不适用其他定向培养(含单考生)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统筹国家拨款和学校资金,奖励支持在学业中表现优良、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生最高额度不超过1.8万元/年·人,硕士生最高额度不超过1.2万元/年·人。

第五条 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学校根据核定人数,按照人均1.3万元/年·人的标准,将总额度分配给学院。其中,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按均值发放。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评选原则上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比例20%,奖金额度1.8万元/年·人;二等奖比例80%,奖金额度1.175万元/年·人;具体额度可能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略微调整。

第六条 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学校根据核定人数,按照人均0.45万元/年·人的标准,将总额度分配给学院。评选原则上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比例20%,奖金额度0.75万元/年·人;二等奖比例60%,奖金额度0.50万元/年·人;三等奖比例20%,奖金额度0元/年·人;具体额度可能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略微调整。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评定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1.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按均值发放。

2.二年级及以上博士提交《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表》,经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推荐名单。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1.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初试、复试成绩等综合考察确定。推免生原则上均为一等奖与二等奖,其中推免生复试总成绩前30%者为一等奖,其余为二等奖,但推免生一等奖人数不超过全体学生一等奖人数的70%。

2. 二年级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按照综合评分排序确定。

综合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Q1=0.6Q1+0.3Q2+0.1Q3

其中,Q1为学位必修课排序折算分;Q2为学术考核分;Q3为德育考评分。

(1)Q1为学位必修课排序折算分,将采用同一个培养方案的硕士生统一排序。选取第一学年学位必修课(仅限使用数字计分的课程),计算平均分后进行排序。具体如下:

a.各学科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序第一的硕士生Q1记为100分,排序最后一位的硕士生Q1记为60分,其他硕士生的Q1分根据其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序在100分至60分之间平均分布:

Q1=100-40(i-1)/(n-1)

其中,i表示第一学年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序,n表示参与排序的硕士生人数。

举例:某学科专业共有20名硕士生参与排序,即n=20,甲硕士生平均成绩排第一位,i=1,则Q1=100;乙硕士生平均成绩排第十位,i=10,则Q1=81;丙硕士生平均成绩排第二十位,i=20,则Q1=60。

b.如有两名以上硕士生平均成绩相同,排序出现并列,则排序取他们实际序号的平均值。

举例:有两名硕士生的平均成绩并列第二名,他们的实际序号分别是2和3,他们的排序为2.5;有三名硕士生的平均成绩并列第五名,则他们的实际序号分别是5,6和7,他们的排序为6。

c. 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现象者不参与奖学金评定,也不计入排序人数。

(2)Q2为学术成果评分与学术交流评分之和,各项得分分别为80分和20分,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学术成果认定以见刊为准,同一成果不能在不同年度重复使用。

(3)Q3为基本得分、社会工作得分、奖励得分之和,以上各项得分最高分别为50分、30分、20分,同一成果不能在不同年度重复使用。具体如下:

a.基本得分主要依据为平时综合表现,包括上课情况、参加活动情况、个人品质、教师和同学评价等,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评定。

b. 社会工作得分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按下表计核定,同时兼任多职者分数可累计。

                          

c. 奖励得分由活动负责人或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按下表计核定,多项荣誉分数可累计。

第九条 在上一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其中第1款核减学院研究生核定基数:

1.退学者;

2.学年内有不及格现象者;

3.中期考核不通过者;

4.伪造材料、重复使用成果、作弊、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者;

5.违法违纪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1)有记过(含)以上处分记录且未解除者;

(2)违反学校宿舍和实验室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床位,擅自改变消防、用电和安全设施用途,一年内被发现两次违规使用电器等情况;

6.违反学校安全保密相关规定者;

7.奖学金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研究生在缴纳当年学费后,方可为其发放学业奖学金(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除外)。

第十一条 直博生和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并划定等级,按博士生相应等级额度发放学业奖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并划定等级,按博士生相应额度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和思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组织申请、初步评审、学院公示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或者按照上一年度确定的等级发放。

第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上一学年度有休学记录研究生,按实际学习情况确定是否参与本年度评审,如不参评,不占各等级名额,实际奖学金按照上一年度确定的等级发放,待下一年度评审后按评选等级发放下一年度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已缴纳学费且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中途退学的研究生,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退还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