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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7-12-27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院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学术活动,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能。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由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7 人(含7人)的单数。  

  第五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初始成员由学院院务会选举产生,同时,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名。  

  院学术分委员会成立后,其成员的增补、免职等事宜由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设秘书1名,协助主任处理院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2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九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退休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行为不端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一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保密;  

  (四)学校章程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推荐本单位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候选人;  

  (二)审议评定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三)为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计划、学术奖励申报等学术事务提供咨询;  

  (四)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议事    

第十四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有 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通过秘书履行请假手续。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和个人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六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时,如无特殊说明,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含)以上,方为通过。  

  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也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需要回避。  

第十八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若在异议期内有异议,院学术分委员会委托秘书接受个人和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异议期结束后立即成立权威性、中立性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 5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如果专门工作组的处理结果与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决定一致,则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决定即为终局结论;如果专门工作组的处理结果与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决定不一致,则院学术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在院学术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