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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师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04-25

马克思主义学院师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院在编的所有教职员工、在读研究生等,以下简称所有师生。(在本院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本院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作品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所有师生应认真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并认真实践科学道德规范。

第四条 所有师生在进行科学研究活动时,应严格自觉遵守下述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媒体公布。

第五条 所有师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未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所有师生应坚持严谨治学、实事求是的学风。要甘于寂寞,淡泊名利,力戒浮躁,潜心钻研;要认真读书,多思慎思,注重学术积累;要加强团结、和谐合作,在学术研究中相互切磋,共同进步。广大教师要以“教师育人”为己任,以良好的学术道德风范教育培养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612